[摘要] 市房地产管理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莱芜市农民进城购房补贴办法》,其中规定8月1日起莱芜市农民进城购房补贴5万元开始施行。
市房地产管理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莱芜市农民进城购房补贴办法》,其中规定8月1日起莱芜市农民进城购房补贴5万元开始施行。
《莱芜市农民进城购房补贴办法》全文
条为支持和鼓励本市农村居民进城购房,根据《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莱政办发〔2016〕12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进城购房补贴,是指符合条件的本市农村居民在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以内购买首套住房(所购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别墅、商业及办公用房、保障房除外)的,给予每户5万元购房补贴。
第三条 购房补贴以“购房券”形式发放,每张“购房券”抵5万元,符合条件的农民购房时用于充抵房价款。
“莱芜市农民进城购房券”样张
第四条 持购房券所购住房应为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布的房源内房屋,房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审定,每季度在市房地产管理局政务网站上公布一次。房源应为具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已竣工并经综合验收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现房。
第五条 农民进城购房补贴,坚持“购房自主化、补贴货币化、监管规范化”的原则,采取先申请再购房后补贴的办法,实行市场化运作。
第六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农民进城购房补贴的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配合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做好购房补贴资金的拨付工作。
第七条 申请进城购房补贴的农民(以下称为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农村;
(二)申请人单身的应年满18周岁且居住地户籍满2年;申请人已婚的,夫妻双方户籍均应符合本条(一)项规定;
(三)申请人及配偶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
(四)所购住房为其首套商品住房的;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农民进城购房补贴发放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可以登录“莱芜市房地产管理局”(//www.lwfdc.gov.cn/)政务网站下载或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房管局窗口领取并填写《莱芜市农民进城购房补贴申请审批表》,同时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房管局窗口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做出承诺:
1.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及配偶的户籍证明;
3.申请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户籍满2年证明;
4.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查询证明;
5.市住房保障中心出具的未申请“莱芜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补贴”的证明;
6.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二)资格确认。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每月对申请材料审核确认一次,通过审核的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在下月前10日内集中在市房地产管理局政务网站公示,公示期限7日,公示无异议的取得“莱芜市农民进城购房补贴资格”,取得资格人员名单在市房地产管理局政务网站公布。
(三)申请人选房。取得“莱芜市农民进城购房补贴资格”的申请人自网站公布名单之日起即可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布的新建商品住房房源选房,缴纳首付款并与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网签。开发企业应当在市房地产管理局网站查询核实后,将购房补贴相关事项写入商品房网签合同。
(四)领取购房券。取得“莱芜市农民进城购房补贴资格”的申请人持首付款票据和商品房网签合同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房管局窗口领取“莱芜市农民进城购房券”。
(五)使用购房券。申请人持购房券与开发企业结清扣除购房补贴5万元后的剩余房款,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
(六)结算补贴款。申请人所购住房办理产权证时,产权证上应注明“农民进城补贴购房”字样;开发企业凭购房券和房屋产权登记证明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结算补贴款。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后,会同市财政部门与开发企业结清补贴款。
第九条 申请人所购住房自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5年内交易的,应将补贴金全额退回市财政部门,持相关单据办理住房交易过户手续。
第十条 自取得“莱芜市农民进城购房补贴资格”起6个月内申请人未选房并领取购房券的,购房补贴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一条 领取购房券的申请人,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结清剩余房款或退房的,应与开发企业共同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退回购房券,购房补贴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二条 对骗取购房券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有权对农民进城购房补贴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追回补贴,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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